• 為確保相關區域的安全、優質供水,按吉林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計劃,于2023年5月6日22時至5月7日5時對碳素廠西門泵站進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間暫停供水。停水影響范圍:匯豐萬家燈火、三口之家、四口之家、礦建11號樓至13號樓、21號樓至25號樓、礦建青年樓、碳素山下28號樓至45號樓、青年樓、碳素廠21號樓至27號樓、水泥廠1號樓至14號樓、甲樓、乙2號樓、乙3號樓、丙1號樓至丙3號樓。請相關用戶提前做好準備,如提前或延時恢復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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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6]  
  • 因相關公司突發線路故障,導致蘭天泵房停電暫停供水。停水影響范圍:蘭天一區、蘭天二區、前程小區、建業小區、就業局住宅樓、新華小區、新華南區、建設街84號樓1號、建設街84號樓2號、齊鑫公司、三建保定路1號樓、軍招綜合樓、二探礦樓、面粉廠樓、鹽業公司、九臺街1號樓、九臺街2號樓、蘭州公寓、重慶路101號樓、重慶路103號樓,以上區域4樓以上無水。停水時間2023年5月6日14時50分起;待恢復供電后即刻恢復供水。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因相關公司突發線路故障,導致蘭天泵房停電暫停供水。停水影響范圍:蘭天一區、蘭天二區、前程小區、建業小區、就業局住宅樓、新華小區、新華南區、建設街84號樓1號、建設街84號樓2號、齊鑫公司、三建保定路1號樓、軍招綜合樓、二探礦樓、面粉廠樓、鹽業公司、九臺街1號樓、九臺街2號樓、蘭州公寓、重慶路101號樓、重慶路103號樓,以上區域4樓以上無水。停水時間2023年5月6日14時50分起;待恢復供電后即刻恢復供水。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05/06]  
  • 為確保相關區域的安全、優質供水,按吉林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計劃,于2023年5月5日22時至5月6日5時對北寧里泵站進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間暫停供水。停水影響范圍:北寧里小區、北寧里二區、兆豐小區1號樓至3號樓、桃源中學、鐵道留守處、船營區第二幼兒園、中鐵九局及以上小區周邊網點請相關用戶提前做好準備,如提前或延時恢復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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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5]
  • 為確保相關區域的安全、優質供水,按吉林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計劃,于2023年5月4日22時至5月5日5時對金岸名苑泵站進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間暫停供水。停水影響范圍:金岸名苑一期、金岸名苑二期、西典花園、西域明珠。請相關用戶提前做好準備,如提前或延時恢復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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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4]
  •       為保證安全、優質的供水,按吉林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計劃于202354日至531日對昌邑區、船營區、高新區及豐滿區部分小區進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間暫停供水。

          15422時至555時新哈達開發區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鴻盛世家、鴻盛家園、虹園新村南區、北區、沙河子敬師樓、泊逸未來公館、泊林小鎮、西西木門、錦亞管件、中鐵十九局、市政衛生隊、昌融投資公司、營潤塑鋼窗、佳旺地板、吉勘勘查、京源彩印廠、木森包裝廠。
          25822時至595時低位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森鄰里小區、越山路家屬樓、悅麗雅居、越山西路3號樓至10號樓、17號樓、22號樓、31號樓、中凱夢之城小區、狀元府小區、瀚庭苑小區、8272廠廠宅、君頤小區、西山香麓二期、望云軒小區、北極付18號樓、鐵北小區、北極嘉園、桃源新村、蛇形樓1號樓、2號樓、點式樓1號樓、2號樓、新友好小區、老友好小區、望云胡同1號樓至6號樓、黑山胡同甲乙樓、農樂胡同機械局住宅樓、偉光村平房、臥虎溝平房、玄天嶺公園、965醫院、種子公司、水務集團西關分公司、致和派出所、北極派出所、北極街道辦事處、文化館、廣林齋食品廠、特殊教育學校、回民小學、船營十三小學、吉林市第三十一中學、亞橋幼兒園北極分校。
          35922時至5105時建華三期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建華三期。
          451022時至5115時伊利小區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興隆地質隊、汽貿小區、恒東花園、金豐小區、南山輕型小區、創業家園、石油機械小區、伊利花園、塑料廠住宅、朝陽花園、朝陽花園C座、萬隆二區、安全局住宅、長恒商住樓。
          551022時至5115時前鋒小區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前鋒一區、前鋒二期、前鋒南區、森警樓、長江街77號樓、79號樓、97號樓、轉向機住宅、氣象局樓、文林雅苑、頤馨小區、29中住宅、盈勝福人居、青年東西樓、千山路24號樓、千山光明小區、吉林大街51號、長江街商住樓、長江街92-1號樓、豐滿法院、長光小區、盈勝花園、師院小區、大唐家園、多客源A座、B座、萬馨花園、萬馨小區、同正醫院、華強小區。
          651122時至5125時東山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豐安家園、藍景東悅、龍城帝景公租房、龍城帝景C3小區、龍城帝景A區一期、龍城帝景B區二期、龍城帝景C區三期、中海國際社區一期、中海國際社區G區、中海國際三期、中海溫莎莊園、中海原山、中海鉑悅公館一期、二期、中海伴山郡、中海劍橋郡、中海環宇公寓、澤信吉府、人民大劇院、冰上運動中心、豐滿公安分局、江南鄉政府、東山實驗小學。


    ">      為保證安全、優質的供水,按吉林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計劃于2023年5月4日至5月31日對昌邑區、船營區、高新區及豐滿區部分小區進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間暫停供水。      1、5月4日22時至5月5日5時新哈達開發區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鴻盛世家、鴻盛家園、虹園新村南區、北區、沙河子敬師樓、泊逸未來公館、泊林小鎮、西西木門、錦亞管件、中鐵十九局、市政衛生隊、昌融投資公司、營潤塑鋼窗、佳旺地板、吉勘勘查、京源彩印廠、木森包裝廠。      2、5月8日22時至5月9日5時低位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森鄰里小區、越山路家屬樓、悅麗雅居、越山西路3號樓至10號樓、17號樓、22號樓、31號樓、中凱夢之城小區、狀元府小區、瀚庭苑小區、8272廠廠宅、君頤小區、西山香麓二期、望云軒小區、北極付18號樓、鐵北小區、北極嘉園、桃源新村、蛇形樓1號樓、2號樓、點式樓1號樓、2號樓、新友好小區、老友好小區、望云胡同1號樓至6號樓、黑山胡同甲乙樓、農樂胡同機械局住宅樓、偉光村平房、臥虎溝平房、玄天嶺公園、965醫院、種子公司、水務集團西關分公司、致和派出所、北極派出所、北極街道辦事處、文化館、廣林齋食品廠、特殊教育學校、回民小學、船營十三小學、吉林市第三十一中學、亞橋幼兒園北極分校。      3、5月9日22時至5月10日5時建華三期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建華三期。      4、5月10日22時至5月11日5時伊利小區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興隆地質隊、汽貿小區、恒東花園、金豐小區、南山輕型小區、創業家園、石油機械小區、伊利花園、塑料廠住宅、朝陽花園、朝陽花園座、萬隆二區、安全局住宅、長恒商住樓。      5、5月10日22時至5月11日5時前鋒小區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前鋒一區、前鋒二期、前鋒南區、森警樓、長江街77號樓、79號樓、97號樓、轉向機住宅、氣象局樓、文林雅苑、頤馨小區、29中住宅、盈勝福人居、青年東西樓、千山路24號樓、千山光明小區、吉林大街51號、長江街商住樓、長江街92-1號樓、豐滿法院、長光小區、盈勝花園、師院小區、大唐家園、多客源座、座、萬馨花園、萬馨小區、同正醫院、華強小區。      6、5月11日22時至5月12日5時東山泵站水箱消毒清洗,影響范圍:豐安家園、藍景東悅、龍城帝景公租房、龍城帝景3小區、龍城帝景區一期、龍城帝景區二期、龍城帝景區三期、中海國際社區一期、中海國際社區區、中海國際三期、中海溫莎莊園、中海原山、中海鉑悅公館一期、二期、中海伴山郡、中海劍橋郡、中海環宇公寓、澤信吉府、人民大劇院、冰上運動中心、豐滿公安分局、江南鄉政府、東山實驗小學。
    [05/04]
  • 為確保相關區域的安全、優質供水,按吉林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水箱消毒清洗計劃,于2023年4月28日21時至4月29日5時對幸福小區泵站進行水箱消毒清洗。清洗期間暫停供水。停水影響范圍:幸福小區1號樓至17號樓、29號樓至39號樓、付1號樓至付6號樓、W號樓、幸福馨苑小區、幸福茗苑一期1號樓、幸福茗苑二期1號樓至6號樓、鐵成驪景小區、蓮山新居、江城生活1號樓至3號樓、構件1號樓、2號樓、駿景花園小區以及周邊網點請相關用戶提前做好準備,如提前或延時恢復供水,不再另行通知,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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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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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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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6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8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8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6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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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其中,根據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民航、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處罰。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21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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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3-03-29   |   發布人: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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